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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化人和社会人于庄魏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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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9章 判决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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护人:冯均,秦市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

秦市人民检察院以秦刑诉

(XXXX)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东犯故意伤害罪,于XXXX年XXX月X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,本院于同日立案。在诉讼过程中,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,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。秦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峰、陈尼佳出庭支持公诉,被告人魏东及其辩护律师冯均到庭参加诉讼。现已审理终结。

秦市人民检察院指控:X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许,胡义民(已死亡)、魏东与金磊因酒店结款事宜发生争执,后相互发生厮打,在厮打过程中,胡义民用木棒将金磊右眼击伤,经法院鉴定,伤者金磊眼部损伤为重伤。公诉机关认为,被告人魏东的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,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,故提起公诉,请依法判处。

被告人魏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没有异议。其辩护人辩护意见:本案魏东是从犯,本案起因金磊有过错,被告人魏东平时表现好,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,得到被害人谅解,对被告人魏东从新处罚。

经审理查明:X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许,胡义民(已死亡)、魏东与金磊因酒店结款事宜发生争执,后相互发生厮打,在厮打过程中,胡义民用木棒将金磊右眼击伤,经法院鉴定,伤者金磊眼部损伤为重伤。(本案民事赔偿部分,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,已实际履行)

上述事实,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当庭质证、认证的下列证据可以证明:

1,被告人魏东供述其参与本案的事实。

2,被害人金磊供述被胡义民(以死亡)、魏东打伤右眼的事实。

3,证人赵某,孙某均证实胡义民(以死亡)、魏东打伤被害人金磊右眼的事实。

4,秦市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书,证实被害人金磊的右眼为重伤害。

5,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。

本院认为:被告人魏东故意伤害他人身体,致人重伤,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,秦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。被告人魏东在犯罪过程中,属于从属地位,属从犯,且到案后认罪、悔罪,积极赔偿被害人,得到被害人的谅解,应对其酌情减轻处罚。故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一款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被告人魏东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,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XXX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,书面上诉的,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,副本二份。

审判长:王欣

审判员:刘学辉

审判员:杨宏宇

XXXX年XX月XX日

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

书记员候玉婷

下午的时候,青龙和扁头都接到了判决书。青龙以故意伤害罪被判一年有期徒刑,当青龙喜不自胜地拿着自己的判决书在监舍里炫耀时,马管教的办公室里传来了扁头嚎啕大哭的声音,和水哥预测的基本上一样,扁头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。